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例一
申请人:ⅹⅹⅹ有限公司,住址:ⅹ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ⅹⅹ路ⅹ号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经理
被申请人:ⅹⅹⅹ,女,ⅹⅹ岁,汉族,个体业主,住ⅹⅹⅹ县ⅹⅹⅹ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ⅹⅹⅹ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ⅹⅹ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ⅹⅹ、县人民法院审理,于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作出(ⅹⅹ)初字第ⅹⅹⅹ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ⅹⅹⅹ年申请ⅹ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1 / 10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 / 10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14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14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14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3 / 10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此致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库尔班·海比布,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学历,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居住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14号锦盛苑小区。
被申请执行人:周向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汉族,初中文化,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60户乡大梁村7队农民,住大梁村7-45号宅。申请事项:
恢复(2014)水刑初字第10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22014.88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周向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库尔班·海比布经济损失款22014.88元,贵院主持调解其款项按月分为12个月支付,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至使贵院无法执行裁定,现我病情加重,生活困难,经多方得知,被申请人周向军有田地、房屋属于大梁村7-45宅并一直在驾驶亲哥的出租车新a-t0053(属出租一分公司),后驾驶李宝安的新
4 / 10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aa6222汽车,刘敏的新a2m253汽车,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判决书之款项,故由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强制执行为盼!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月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地:芒市目瑙纵歌路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芒市法帕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做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9月依法做出生效判决。在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以其资金短缺为由申请将本案延长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贵院为此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4)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现
5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