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义务:
(一)保证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时足额上缴企业的资产收益。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接受省局(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三)接受政府、行业及省局(公司)的审计、监督,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承认并遵守省局(公司)的章程,执行省公司的决议。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省公司任免。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的重大决策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照程序集体研究作出。
第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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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的规定,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公司决定,并向省公司报告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
(四)根据省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组织审核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制订弥补亏损方案;
(七)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省公司审批;
(八)组织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根据省公司的劳动工资政策,制订公司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公司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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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省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省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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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有关政策,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职工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省公司有关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协调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制定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劳动用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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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省公司批准后生效,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报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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