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专职辅导员职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法
依照《一般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湖北经济学院职位设置与聘用治理实施方法》,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职位设置与聘用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纳入教师职位设置治理的专职辅导员。其他专职辅导员可依照本人条件确信相应的职员职级,有关规定参见《湖北经济学院治理职位设置与聘用治理实施方法》。 一、职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职位是指在学生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位。具体包括: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专职学生辅导员。 (一)职位总量
专职辅导员职位原那么上依照师生比1∶240的标准设置,总量操纵在学校职位总量的5%左右。 (二)职位品级
纳入教师职位设置治理的专职辅导员职位分为12个品级,包括正高级职位、副高级职位(以上统称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低级职位。正高级职位分4个品级,即教授一级职位,教授二级职位,教授三级职位和教授四级职位,别离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一级至四级;副高级职位分3个品级,即副教授一级职位,副教授二级职位和副教授三级职位,别离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五级至七级;中级职位分3个品级,即讲师一级职位,讲师二级职位和讲师三级职位,别离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八级至十级;低级职位分2个品级,即助教一级职位和助教二级职位,别离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十一级和
十二级。
结合我校实际情形,专职辅导员最高职位设置为教授四级。 (三)职位结构与比例
1.职位结构。高级职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职位的25%左右,中级职位占60%左右,低级职位占15%左右。
2.职位品级比例。教授四级职位数量由校职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在高级职位操纵数额内,依如实际情形下达;副教授一至三级之间的职位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之间的职位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二级之间的职位比例为5∶5。 二、聘用条件 (一)大体条件
1.符合《湖北经济学院职位设置治理与聘用治理实施方法》和《湖北经济学院专任教师职位设置治理与聘用治理实施方法》规定的大体聘用条件和相关规定。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中共党员。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5.晋升高级职位人员,应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外语、运算机品级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符合相关免试条件者除外)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教授四级职位聘用条件
符合《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晋
升条件和学校有关晋升规定,通过评审取得教授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1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1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7年以上;在副高级职位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窗历,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高级职位工作5年以上。 2.教学条件
近5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做为第一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平均每一年很多于72学时,而且教学成效良好,无教学事故。 3.工作实绩
近5年在教师岗辅导员职位上年度业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至少有3次优秀;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校级综合奖2次;或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学生集体)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先进工作体会、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导,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应。 4.科研条件
必需知足以下条件中的任3条,其中条件(1)和(2)必备其一: (1)在公布发行刊物上公布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期刊目录》所列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很多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很多于2篇;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