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518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不断完善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支撑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内河高等级航道。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一钱多用”,力争一笔投资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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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重点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带动国土资源开发、改善交通条件、补齐发展短板、增进人民福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一)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
(二)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
(三)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一)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
(四)无有效保障和监管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项目; (五)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安排方式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建设。其中,对长江干线项目(中央项目),由我委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支持其他项目(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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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等投资安排方式。均以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下达投资计划。
第九条 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单独安排或与交通运输部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按约 1:2 分担比例安排。具体安排标准见附件。
如按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所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则按申请数额确定。
第十条 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重复受理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
(一)内河航道项目,长江干线航道优先,其他航道根据项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顺序排序;
(二)通航建筑物项目,长江干线航道上的项目优先,其他航道上的项目根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顺序排序;
(三)航电枢纽项目,根据项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顺序排序。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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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部提出本部门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编制长江干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其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审查、汇总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本地区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申请的资金安排方式,编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24〕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22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长江干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交通运输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权机关审批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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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对项目备案后,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承诺落实除投资补助外的剩余资金并保证推进项目如期建成。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按时提交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年度重点任务、投资需求、项目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填报项目汇总表。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等。
第十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支持方向;
(二)已经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必要前置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有权机关审批(核准、备案)且相关要件齐备;
(三)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请程序是否正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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