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157)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审级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256条)
2.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司法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民诉司法解释》第257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一)起诉与送达(《民诉司法解释》第261条、《简易规定》4条—8条) 可以口头起诉——送达地址确认——简便送达 1.起诉的方式
《简易程序》第4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2. 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对《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做了修正: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送达地址确认《简易程序》第5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4.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简易程序规定》第9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
所地为送达地址。
5.送达方式简便 《民诉司法解释》第2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例题·多选题】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15/3/83)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注意】简易程序中简便送达与电子送达的区别
6.简易程序中留置送达的适用。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留置送达时,既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而在普通程序中,留置送达的地点只能是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二)审理前准备
1.当事人行使异议权(《民诉司法解释》第269条) 2.举证期限
《民诉司法解释》第266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3.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规定》第14条)
《简易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审理 1.独任制审理
2.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交叉进行
※3.开庭方式: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民诉司法解释》第259条)
4.开庭次数: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简易规
定》第23条)
5.调解
【注意】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简易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四)裁决书的制作和宣判(《民诉司法解释》第270条,简易规定27条) 《民诉司法解释》第27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的情形:(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宣判:应当当庭宣判(《简易规定》第27条) ※(五)审限 《民诉司法解释》第258条第1款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结】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有三种具体情形: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案情复杂的;二是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三是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异议成立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需注意两点程序事项:一是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二是法院应用书面形式告知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事项。
【例题·单选题】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3-41)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三、小额诉讼案件 《民诉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审理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海事法院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1.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2.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74条)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
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3.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75条)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5/3/84)
A.人身关系案件 B.涉外民事案件 C.海事案件
D.发回重审的案件 【注意】
(三)小额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
1、小额案件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民诉司法解释》第277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2、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异议与程序异议(《民诉司法解释》第278条、第281条) (1)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民诉司法解释》第278条)
【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2)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民诉司法解释》第281条)
3.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衔接、与普通程序的转化(《民诉司法解释》第280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民诉司法解释》第282条)
5.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再审(《民诉司法解释》第426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例题·多选题】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81)
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