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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习题(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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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习题(二十四)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表5-1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居民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非居民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业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人 征税对象 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虽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考点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直接计算法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解释1】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考生应准确区分三者的范围。

【解释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 ②免税收入;

③加计扣【考点3】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表5-2 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

预收款 分期收款 托收承付 委托代销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以旧换新 收到代销清单时 办妥托收手续时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发出商品时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2)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习题(二十四)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习题(二十四)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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