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
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
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
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
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
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
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
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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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
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
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
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
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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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
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
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中试产品、
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
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
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工
作。
九、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详细将免疫情况记录入免疫档案,
妥善保存免疫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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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
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
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
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
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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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
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
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
督所,凭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
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应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通过州(市)、省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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