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前言
依照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要紧技术内容是:①总则;②一般规定;③动力与电气装置;④起重吊装机械;⑤土石方机械;⑥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⑦桩工及水工机械;⑧混凝土机械;⑨钢筋加工机械;⑩装修机械;⑾钣金和管工机械;⑿铆焊设备。
修订的要紧技术内容是:①删去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及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淘汰机械的内容;删去木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变压器、碎石机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②增加了挖掘装载机、静力压桩机、混凝土搅拌站、潜孔钻机、转盘钻机、全套管钻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混凝土切割机等新机械的内容;③补足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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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机械、装修机械、钣金和管工机械等机械的品种、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④增加大中型机械的液压传动内容,逐步做到以液压传动为主、机械传动为辅助;⑤机械的型号、安装、拆卸、顶升、锚固及运输以及电气方面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取得一致;⑥增加机械维护保养方面作业内容;⑦建筑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协调一致。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治理,授权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3号。邮政编码:730050) 本规程参编单位是: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规程要紧起草人是:钞票风 朱学敏 成诗言 陆裕基 金开愚 安世基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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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阻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2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3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2.0.4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6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阻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7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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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讲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0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觉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0.11 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讲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2 新机、通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讲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 机械在严寒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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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爱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 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18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9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讲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2.0.20 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爱护现场,查明缘故、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2.0.21 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在进入都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 2.0.22 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治理部门必须依照生产厂讲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 差不多要求
3.1.1 固定式动力机械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动力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机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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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
3.1.3 动力机械的燃油和润滑油牌号应符合该机规定,油质和加油器具应保持洁净(柴油应沉淀过滤),并应按季节要求换油。 3.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纳爱护接地或爱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爱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纳爱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
(2) 爱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纳爱护接零。
3.1.5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爱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爱护接零。
3.1.6 在爱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爱护接地或爱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爱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9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10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缘故,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纳预约停送电时刻的方式进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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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2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3 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抢救。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5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躯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
3.1.16 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纳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汲取比的测量应采纳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纳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系统水量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无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安装牢固,附件完整,无缺。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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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由下向上提动,严禁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用小发动机启动柴油机时,每次启动时刻不得超过5min。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用压缩空气启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当连续进行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缘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低速运转3~5min,现在,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待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不应立即停机,应接着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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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第3.2节的规定。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汲取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汲取比不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3.3.7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同意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3.3.8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3.3.9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同意短时刻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0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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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同意值。
3.3.11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Ω。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爱护装置。并应依照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爱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3.4.3采纳。 常用熔丝规格 表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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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采纳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爱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能够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操纵负荷。
3.4.8 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同意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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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2)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 (3)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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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2次。 3.5.10 发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缘故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接着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3.5.11 运转中,在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3.5.12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3.5.13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4 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方可离岗。
3.5.15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爱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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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纳TN-S接零爱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爱护零线连接。
3.6.8 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爱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爱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6.9 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纳两级漏电爱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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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爱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爱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刻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爱护的功能。
3.6.10 漏电爱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淌作爱护器(剩余电流淌作爱护器)》(GB 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讲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爱护有效。
3.6.11 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爱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刻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爱护器应采纳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刻应小于0.1s.
3.6.12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 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爱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3.6.13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纳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纳封闭型低压电器。
3.6.14 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3.6.15 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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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
3.6.16 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8 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纳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纳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6.20 照明采纳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场所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36V;
(3)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4) 在特不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3.6.21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6.2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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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6.23 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影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爱护和过载荷爱护。
3.7 手持电动工具
3.7.1 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锐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3.7.2 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裂、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3.7.3 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3.7.4 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3.7.5 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 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爱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 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爱护装置可靠。
3.7.6 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3.7.7 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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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刻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3.7.8 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觉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接着进行作业。 3.7.9 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3.7.10 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幸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2) 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3) 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刻连续使用; (4)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3.7.11 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看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过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2) 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退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3.7.12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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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3.7.13 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应先依照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2) 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7.14 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3.7.15 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2) 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3) 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4 起重吊装机械 4.1 差不多要求
4.1.1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1、3.2、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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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1.4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亮的色彩标志。
4.1.5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紧密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6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纳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1.7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爱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9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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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4.1.11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专门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通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3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纳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14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着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4.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刻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操纵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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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17的规定。 4.1.18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9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讲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表4.1.17
4.1.20 钢丝绳采纳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纳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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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4.1.20
4.1.21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4.1.21-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线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4.1.21-1报废标准按表4.1.21-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4.1.22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表4.1.21-1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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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4.1.24 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4.2 履带式起重机
4.2.1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2.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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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2.5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7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4.2.8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接着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紧密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9 采纳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同意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同意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坦,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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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1 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常,不得转弯。
4.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2.13 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4.2.14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纳平板拖车运送。专门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4.2.15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同意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爱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4.2.16 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纳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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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3.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3.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5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3.6 应依照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可能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3.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3.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3.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3.10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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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1 采纳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操纵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3.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3.13 作业中发觉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点,下降中严禁制动。
4.3.14 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刻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3.15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3.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幸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3.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3.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不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3.19 行驶前,应检查前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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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3.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3.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 塔式起重机
4.4.1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量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 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同意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3)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 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 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 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4.2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 基础表面平坦度同意偏差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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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讲明书要求。
4.4.3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建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4.5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4.6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7 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4.4.8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 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对采纳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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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 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 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 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4.4.9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4.10 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觉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晰后再进行。
4.4.11 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爱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觉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4.4.12 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依照出厂讲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4.4.13 采纳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纳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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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刻不能接着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4.4.15 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4.4.16 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缘故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4.4.17 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时期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同意偏差为4/1000,经分时期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4.18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梯,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专门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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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业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接着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4.19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讲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纳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纳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同意偏差为2/1000。
(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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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觉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接着作业。 (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4.4.20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接着爬升。
(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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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纳钢筋混凝土封闭。
(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4.4.21 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4.4.22 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觉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4.4.23 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恩爱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4.4.24 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4.4.25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4.4.26 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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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4.4.27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 要紧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 供电电缆无破损。
4.4.28 送电前,各操纵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纳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4.29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4.30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4.31 应依照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操纵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操纵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4.32 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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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纳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操纵开关。
4.4.33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同意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4.4.34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纳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4.4.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4.4.36 关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4.4.37 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4.4.38 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立即操纵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4.39 采纳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刻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4.4.40 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41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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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锁紧夹轨器。
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爱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刻悬在空中。
4.4.43 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4.4.44 停机时,应将每个操纵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4.4.45 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4.46 在严寒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5 桅杆式起重机
4.5.1 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规定。 4.5.2 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讲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4.5.3 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坦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纳木块楔紧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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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通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4.5.5 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4.5.6 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接着起吊。
4.5.7 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4.5.8 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操纵器。
4.5.9 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6.1 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2 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6.3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亮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4.6.4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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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4.6.5 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 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3) 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4.6.6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纳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4.6.7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4.6.8 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4.6.9 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6.10 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4.6.11 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6.12 起重机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觉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接着使用。
4.6.13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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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4.6.14 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4.6.15 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4.6.16 门式和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4.6.17 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4.6.18 作业后,应将操纵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4.6.19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4.6.20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6.21 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4.6.22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4.6.23 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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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接着使用。
4.6.25 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操纵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4.6.26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4.6.27 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4.6.28 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4.6.29 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7 卷扬机
4.7.1 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4.7.2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7.3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7.4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4.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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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同意偏差为6°。
4.7.6 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爱护装置。
4.7.7 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4.7.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7.9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0 作业中如发觉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4.7.11 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2 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5 土石方机械 5.1 差不多要求
5.1.1 土石方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第3.4节和附录C的规定。
5.1.2 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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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净空和下部承载能力,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5.1.3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纳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4 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觉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5.1.5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6 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上台半径:电杆应为1.0~1.5m,拉线应为1.5~2.0m。并应依照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5.1.7 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第4.1.17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5.1.8 机械通过桥梁时,应采纳低速档慢行,在桥面上不得转向或制动。承载力不够的桥梁,事先应采取加固措施。 5.1.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接着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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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1.11 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5.1.12 挖掘基坑时,当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且边坡坡度符合表5.1.12规定时,可不加支撑。 边坡坡度比例 表5.1.12
5.1.13 当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觉有地下水以及土质发生专门变化等情况时,应依照土的实际性能计算其稳定性,再确定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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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
5.1.14 当对石方或冻土进行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机具应撤至安全地带或采取安全爱护措施。 5.2 单斗挖掘机
5.2.1 单斗挖掘机的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坦坚实,对松软地面应垫以枕木或垫板,沼泽地区应先作路基处理,或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5.2.2 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好支腿并保持水平位置,支腿应置于作业面的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采纳液压悬挂装置的挖掘机,应锁住两个悬挂液压缸。履带式挖掘机的驱动轮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
5.2.3 平坦作业场地时,不得用铲斗进行横扫或用铲斗对地面进行夯实。
5.2.4 挖掘岩石时,应先进行爆破。挖掘冻土时,应采纳破冰锤或爆破法使用冻土层破裂。
5.2.5 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5.2.6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齐全有效;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3) 各铰接部分连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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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2.7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5.2.8 启动后,接合动力输出,应先使液压系统从低速到高速空载循环10~20min,无吸空等不正常噪音,工作有效,并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操纵各工作机构并测试各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2.9 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履带或轮胎揳紧。
5.2.10 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应待清除后方可开挖,不得用铲斗破裂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5.2.11 挖掘悬崖时,应采纳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当发觉有塌方危险时,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至安全地带。
5.2.12 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5.2.13 作业时,各操纵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5.2.14 斗臂在抬高及回转时,不得碰到洞壁、沟槽侧面或其他物体。
5.2.15 向运土车辆装车时,宜降低挖铲斗,减小卸落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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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偏装或砸坏车厢。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需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5.2.16 作业中,当液压缸伸缩将达到极限位时,应动作平稳,不得冲撞极限块。
5.2.17 作业中,当需制动时,应将变速阀置于低速档位置。 5.2.18 作业中,当发觉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未查明缘故前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5.2.19 作业中不得打开压力表开关,且不得将工况选择阀的操纵手柄放在高速档位置。
5.2.20 反铲作业时,斗臂应停稳后再挖土。挖土时,斗柄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
5.2.21 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同意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5.2.22 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好,监控仪表和报警信号灯应处于正常显示状态。气压表压力应符合规定,工作装置应处于行驶方向的正前方,铲斗应离地面1m。长距离行驶时,应采纳固定销将回转平台锁定,并将回转制动板踩下后锁定。 5.2.23 当在坡道上行走且内燃机熄火时,应立即制动并揳住履带或轮胎,待重新发动后,方可接着行走。
5.2.24 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和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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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和机棚。
5.2.25 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采纳平板拖车装运。短距离自行转移时,应低速缓行,每行走500~1000m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5.2.26 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5.2.27 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并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揳牢,然后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严禁进入底盘下工作。 5.3 挖掘装载机
5.3.1 挖掘装载机的挖掘及装载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及第5.10节的规定。
5.3.2 不宜挖掘附录D所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土壤。 5.3.3 挖掘作业前应先将装载斗翻转,使斗口朝地,并使前轮稍离开地面,踏下并锁住制动踏板,然后伸出支腿,使后轮离地并保持水平位置。
5.3.4 作业时,操纵手柄应平稳,不得急剧移动;支臂下降时不得中途制动。挖掘时不得使用高速档。
5.3.5 回转应平稳,不得撞击并用于砸实沟槽的侧面。 5.3.6 动臂后端的缓冲块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时,应修复后方可使用。
5.3.7 移位时,应将挖掘装置处于中间运输状态,收起支腿,提起提升臂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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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装载作业前,应将挖掘装置的回转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并用拉板固定。
5.3.9 在装载过程中,应使用低速档。
5.3.10 铲斗提升臂在举升时,不应使用阀的浮动位置。 5.3.11 在前四阀工作时,后四阀不得同时进行工作。 5.3.12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3.13 行驶中,不应高速和急转弯。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5.3.14 行驶时,支腿应完全收回,挖掘装置应固定牢靠,装载装置宜放低,铲斗和斗柄液压活塞杆应保持完全伸张位置。 5.3.15 当停放时刻超过1h时,应支起支腿,使后轮离地;停放时刻超过1d时,应使后轮离地,并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5.4 推土机
5.4.1 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5.4.2 推土机行驶通过或在其上作业的桥、涵、堤、坝等,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
5.4.3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5.4.4 牵引其他机构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纳牵引杆连接。 5.4.5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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