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严格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2013]03号文)及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感,进一步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基金提取来源:矿内部考核款。
第二章 奖惩条例
第四条 安全目标奖励
**煤矿各生产单位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年度无“事故”单位和年度无“三违”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如下:
1.年度内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生产单位各奖励5000元。
2.矿每半年对无“三违”员工实行抽奖奖励,根据矿统计确认的无“三违”名单对无“三违”员工设置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奖项,其中:一等奖设置10名,奖励500元/人;二等奖设置10名,奖励300元/人;三等奖设置10名,奖励100元/人;鼓励奖根据无“三违”人数设置,奖励50元/人。
第五条 安全贡献奖
1.矿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奖励2000元。
2.员工拒绝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作业,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奖励1000-5000元。
3.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或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5000元。
4.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隐患排查完成规定数量且排查质量高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50-200元/次。
5.对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创新,并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班组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500元。
6.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危险源及预控方法,矿抽问回答情况良好者,奖励10-100元/人;经公司抽查提问,回答情况良好者,奖励300元/人/次。
7.出现事故征兆的,能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经矿核实属实的人员给予500元及以上的奖励。
8.在安全技术工作中,取得小改小革技术创新成果,使安全风险等级降低,并经矿认定,奖励1000-2000元/项。
9.事故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500-2000元/人次。
10.在月度持续风险评估工作中,辨识出新增中等及以上岗位危险源,并经矿认定,对辨识人奖励200-500元/次;辨识出新增中等及以上系统性危险源,并经矿认定,对辨识人奖励500-1000元/次。
11.实现重大危险源月度管控目标,效果突出的主体责任单位,经矿研究决定奖励2000元/项,其中对主体责任单位奖励1500元,分管业务科室奖励500元/项。
12.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200-500元/次。
第六条 轻伤事故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措施和处分。 1.各单位年度发生第1人次轻伤责任事故的处罚:
(1)经济处罚:对事故单位考核罚款8000元,具体分解如下:对事故单位队长(科、站、厂长、经理)、书记各考核罚款1500元,当班跟班副队长考核罚款1500元,当班班组长考核罚款1000元,事故当事人考核罚款1000元,其余1500元考核由区队按责任大小分解落实;对事故涉及的业务保安科室、安全科、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连带考核,其中:当班安全员考核罚款200元,当班矿副跟班考核罚款400元,安全科考核罚款500元,分管专业科室考核罚款800元,包保单位考核罚款5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考核罚款600元,分管单位矿领导考核罚款600元,安全副矿长考核罚款500元;
(2)组织处理措施:①对事故单位给予全矿通报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处理;②对当班带班队长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全矿通报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处理。
2.各单位年度发生第2人次轻伤责任事故的处罚(不是同一个跟班副队长): (1)经济处罚:对事故单位考核罚款12000元,其中:对事故单位队长(科、站、厂长、经理)、书记各考核罚款3000元,当班跟班副队长考核罚款1500元,当班班组长考核罚款1000元,事故当事人考核罚款1000元,其余2500元考核由区队根据责任大小分解落实;对事故涉及的业务保安科室、安全科、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连带考核,其中:对当班安全员考核罚款200元,当班科室副跟班考核罚款400元,安全科考核罚款1000元,分管专业科室考核罚款1600元,包保单位考核罚款10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考核罚款600元,分管单位矿领导考
核罚款1200元,安全副矿长考核罚款1000元;
(2)组织处理措施:①对事故单位给予全矿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处理,并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荣誉;②对当班带班队长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全矿通报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处理;
(3)处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3.各单位年度发生第2人次轻伤(同一个跟班副队长)或一次轻伤2人责任事故的处罚:
(1)经济处罚:对事故单位考核罚款16000元,其中:对事故单位队长(科、站、厂长、经理)、书记各考核罚款3000元,当班跟班副队长考核罚款3000元,当班班组长考核罚款1000元,事故当事人考核罚款1000元,其余5000元考核由区队按责任大小分解落实;对事故涉及的业务保安科室、安全科、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连带考核,其中:对当班安全员考核罚款200元,当班科室副跟班考核罚款400元,安全科考核罚款1000元,分管专业科室考核罚款1600元,包保单位考核罚款1000元,对当班跟班矿领导考核罚款600元,分管单位矿领导考核罚款1200元,安全副矿长考核罚款1000元;
(2)组织处理措施:①对事故单位给予全矿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处理,并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荣誉;②对当班带班队长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全矿通报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处理;
(3)处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当班带班队长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处罚:
(1)经济处罚:对事故单位考核罚款20000元,其中:对事故单位队长(科、
站、厂长、经理)、书记各考核罚款3000元,当班跟班副队长考核罚款3000元,当班班组长考核罚款2000元,事故当事人考核罚款2000元,其余7000元考核由区队按责任大小分解落实;对事故涉及的业务保安科室、安全科、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连带考核,其中:对当班安全员考核罚款400元,当班科室副跟班考核罚款400元,安全科考核罚款1000元,分管专业科室考核罚款1600元,包保单位考核罚款1000元,对当班跟班矿领导考核罚款600元,分管单位矿领导考核罚款1200元,安全副矿长考核罚款1000元;
(2)组织处理措施:①对事故单位给予全矿通报批评和责令检查处理,并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荣誉;②对当班带班队长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全矿通报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处理;
(3)处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当班带班队长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责令检查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在月度安办会做检查。
第九条 在特殊期间:元旦、春节、“两会”、安全生产月、年度收官或其他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加重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非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
根据《神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2013]03号文),矿将非伤亡事故等级按照事故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等划分为五级。
①一级事故: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②二级事故: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③三级事故: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④四级事故: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
⑤五级事故: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 1.非伤亡事故处罚
由于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责任心不强、违章等原因,造成的非伤亡责任事故,将对事故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二级以上事故,按照权限由公司进行考核处理,矿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对考核罚款进行分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级以下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2)事故单位当班跟班副队长(厂、站长、经理)罚款1000-2000元,班组长考核罚款500-1000元,分管副职罚款1000-2000元,分管技术员500-1000元;其他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3)事故单位队长(科、站、厂长、经理)、书记各考核罚款1500元; (4)业务保安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各罚款400-800元; (5)现场安全员罚款200元,矿副跟班罚款300元; (6)安全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罚款200-400元; (7)包保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8)事故涉及的分管矿领导考核罚款500元,矿当日总值班考核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谎报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考核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理。
第十二条 日常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及风险预控知识提问,对回答不合格的管理干部,考核罚款100元/次,对回答不合格的职工考核罚款5元/次,并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罚款5元/人次。
第十三条 日常监察处罚,对于各类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承担罚款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罚款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上升一个事故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以上当相关区队(科、厂、站)或个人考核重复时,考核执行就高原则,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部门、各驻矿单位和承包商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严格按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煤矿安委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集团、公司文件冲突时,执行上级公司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