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智能化集成系统
1.1 施工准备
1.1.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功能需求,施工单位应完成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及系统联动功能需求表,并应经会审批准; 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下列功能:
1)应能集成子系统数据的采集、转换、存储、条件判断、数值运算、图形化实时显示、综合查询等;
2)当集成子系统可以进行控制时,应实现对集成子系统手动控制及自动的运行优化控制、定时控制和节能控制;
3)应能集成多个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权限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 4)应能集成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运行故障及报警提示和处理; 5)应实现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
6)智能化集成系统不得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控制,并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运行;
7)宜具有建筑物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功能,并可通过国际规范标准接口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功能。
3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应满足集成功能和性能要求,物理接口宜采用RS-232、RS-485、以太网和国际规范标准接口;
4 需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以及子系统OPC服务器参数说明和OPC服务器软件的测试版等资料;
5 需要进行历史运行记录采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以及子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说明和数据库样例(含测试数据); 6 需要进行视频图像采集和监控的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不少于一路模拟复合视频信号端口,该端口应能通过切换依次输出所有视频图像;
2)模拟视频矩阵应提供通信端口及其通信协议,通信协议控制命令应包括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等;
3)数字视频系统应提供ActiveX控件形式的软件开发包,应包括显示实时视频、录像回放、录像检索、输入/输出切换、镜头控制、云台控制、预置位控制、拍照、录像等功能;
4)数字视频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具有多用户同时访问功能。 7 集成子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协议应包含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身份验证方式、控制字符定义、功能等内容的说明,并应包含样例;
2)串口通信协议应包含对连接方式、波特率、数据位、校验位、停止位等参数的说明;
3)以太网通信协议应包含对传输层协议、工作方式、端口号等参数的说明。 8 通信接口应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9 集成系统涉及两个以上子系统的连接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互相干扰。
1.1.2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01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 集成子系统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系统图、网络拓扑图、原理图、平面图、设备参数表、组态监控界面文件及编辑软件;
2)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文件内容应与工程现场安装的设备和软件一致; 3)文件内容与通信接口的设备参数标识应一致。 3 集成子系统的产品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系统结构说明、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 2)供测试用的集成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软件;
3)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的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开发参考手册、接线说明。
1.1.3 集成子系统具备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规定的有关验收条件。
2.2 硬件和软件安装
2.2.1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绘制系统图、网络拓扑图、设备布置接线图。
2.2.2 应依据集成子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限管理配置。
2.2.3 应依据集成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开发通信接口
转换软件,并应按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进行应用软件的质量检查。
2.2.4 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2.2.5 服务器和工作站的软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 2.6 通信接口软件调试和修改工作应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并应进行版本控制。
2. 2. 7 应将集成系统的服务端软件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
3.3 质量控制
3.3. 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的硬线连接和设备接口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0. 3.6条的规定;
2 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 通信接口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4 应根据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5 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功能。
3.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网络地址;
2 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 服务器、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4 服务器、工作站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5 应记录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配置参数。
4.4 系统调试
4.4.1 凋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应安装完成; 2 集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安装完成; 3 集成系统的图形界面、参数应配置完成。
4.4.2 网络参数配置完成后,集成系统和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之间应能相互连通。
4.4.3 系统调试过程中,要求不间断运行的软件应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4.4.4 应每天检查软件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日志,并应修改错误。
4.4. 5 系统调试运行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修改错误:
1 应将集成系统采集的运行数据与实际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