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为说明性规定。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自身实际情形,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订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部设立人一致通过。 年 月 日召开成员大会第 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本社标准运行和持续进展,爱惜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社收入,增进成员社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列出全数发起人名称】等 个【注:三个以上】农人专业合作社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其中货币出资额 元,非货币出资额 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
按具体出资内容别离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社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居处: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成员均为农人专业合作社。本社以效劳成员社、谋求全部成员社的一起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治理,实行自主经营,自大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派盈余要紧依照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成立的目的是扩大生产经营和效劳规模,进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不阻碍成员社依法享有的独立的经营权。本社以成员社为要紧效劳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利用;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效劳;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行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效劳。 【注:依如实际情形填写,业务内容应与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颁发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 公司。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能够同意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代理记账等效劳;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能够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和决议通过,经 批准【
注:如通过相关部门批准,请具体说明】,本社依法开展合作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第八条 本社及全部成员社遵遵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本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全数财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社设立成员账户,要紧记载该成员社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社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社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依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记录,取得农人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同意本社提供的效劳,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可自主确信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效劳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注:或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社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社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社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