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邯郸市丛台区预算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确定如下: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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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查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和其它事项。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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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10、做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运用高科技手段服务检察工作。
11、做好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12、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和撤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取消和晋升的呈报工作。
14、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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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呈报表彰、奖励工作,并对全院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实行监督。
15、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区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请示。
16、做好本院的财务、装备计划和管理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2、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丛台区检察院机关 丛台区检察院事业 单位性质 行政 事业 单位规格 副处级 副处级 经费保障形式 财政拨款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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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预算收入1432.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32.3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432.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4.7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951.56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63.22万元;项目支出317.53万元,主要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办公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等。
3、比上年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预算收支安排1432.31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154.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61.72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增加88.81万元,主要为办公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243.2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区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培训费、执法执勤及特种业务车辆运行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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