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GB 50303-2015
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25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代号,基本规定,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及EPS安装,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2.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3.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5.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6.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补充了电涌保护器(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9.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10.将原规范的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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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基本规定”合并为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11.将原规范的第25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12.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邮政编码:31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 加铝(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厂
主要起草人:傅慈英 余立成 沈志桥 吴丽胜 周卫新 任长宁 朱跃忠 颜勇 武伟 杨彤 冯成华 郑光乐 詹宇欣 张志立 钱大治
主要审查人:王金元 史均社 王振生 孙成群 刀利民 丁锐 张晓东 于文杰 荆津 于刚 周淳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机械保护部分构成的组合。
2.1.2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用于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电气设备。
2.1.3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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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
2.1.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由相关电气设备组成的,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的组合。
2.1.5 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的组合。
2.1.6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1.7 SELV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8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9 FELV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0 母线槽 busway
由母线构成并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这些母线经绝缘材料支撑或隔开固定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
2.1.11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1.12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但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1.13 槽盒 trunking
用于围护绝缘导线和电缆,带有底座和可移动盖子的封闭壳体。
2.1.14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撑物,由型钢制作而成,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1.15 导管 conduit
布线系统中用于布设绝缘导线、电缆的,横截面通常为圆形的管件。
2.1.16 可弯曲金属导管 pliable metal conduit 徒手施以适当的力即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2.1.17 柔性导管 flexible conduit 无须用力即可任意弯曲、频繁弯曲的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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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19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20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main eartb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导体实现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又称总接地母线。
2.1.21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22 保护接地导体(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23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24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2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26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27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1.2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2.1.29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 rated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
2.1.30 联锁式铠装 interlocked armour
采用金属带按联锁式结构制作的,为电缆线芯提供机械防护的包覆层。
2.1.31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的,用于拦截雷电闪击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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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导线连接器 wire connection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端子及绝缘体、附件等组成的,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
2.2 代 号
SPD——电涌保护器; IMD——绝缘监测器;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EPS——应急电源装置。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额定电压区段 特低压 低压 高压 交流 50V及以下 50V~1.0kV(含1.0kV) 1.0kV以上 直流 120V及以下 120V~1.5kV(含1.5kV) 1.5kV以上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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