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
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成[2000]8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0.09.25 【实施日期】2000.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1世纪 1 / 3
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
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我部将制定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根据《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教 育 部 2000年9月25日
附件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2 / 3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专门化举例 建议修业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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