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按职尽责、按照“领导负责,分级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及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第二条 安全责任制总的要求:各级行政正职和法人委托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对本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把安全工作与项目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2. 严格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安全条款,组织制定落实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系数。
3. 负责建立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 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对分包企业严格资质审查,签定合法的施工(包含安全内容)合同。
5. 根据项目工程任务特点,组织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 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部职工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9. 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积极协助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对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2.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和落实,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 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工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5.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6. 参加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7. 参加、配合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8.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第六条 施工工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及指示,合理组织施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分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