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保养由设备的操作者上班前下班后15分钟的时间内,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养内容为:
清扫、擦拭设备上灰尘和油污;
对各部位进行检查、调整间隙,紧固松动部位; ②定期保养
定期保养一般在设备运行一年或5000小时之后进行一次,由维修工与操作工共同进行。保养内容为:
完成日常保养全部内容;
检查、清洗传动部位,更换磨损、失效的零件; 检查并整理气路的管道、电路部分的线路; 电路控制箱或电路控制板的线路、配件检查、除尘; 调整各运动件之间的间隙; 调整校验设备的精度;
清洁设备内外表面,做到无油污、无灰尘。
③日常、定期保养完成后,维修工或操作工应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设备定期保养记录》上对保养情况做好记录,并交生产部存入《设备档案》。
④每年12月份,设备、动力工程部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的《设备年度定期保养计划》。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
①特种设备的购买: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 ②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③特种设备办理相关的特种设备使用证。
④定期请技术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内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 ⑤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⑥特种设备的相关作业人员参加相对应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应的操作上岗证,持证上岗。
⑦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性的继续再教育。
二十四、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凡在工作时间为进行与生产有关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并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均应按工伤处理(包括上班和下班途中)。
2、凡已构成工伤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报(遇特殊情况,晚报酌情处理),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理、处分或开除。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填写报表,要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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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工整,手续健全,否则一律返回原单位重新填写。
4、发生较大工伤事故,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未经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现场,否则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5、发生工伤事故后,跟班专职安全员和车间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立即向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报告,其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凡瞒报、谎报或拖报的,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有权按规定不予补报,其后果有部门及个人负责。
6、凡在工作时间做非本职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它特殊的人身事故,其工伤定性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其它任何单位及领导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许诺。
7、确因工伤而引发的其它病变,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做科学鉴定,并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方可按工伤处理。
8、为了配合工伤治疗,需购置的个人保健用品或器材,必须事先有医务部审查批准同意。
9、随时处理各类违纪事件和应付突发事件。
10、工伤患者应按医生治疗要求进行住院,凡未经医生同意,而继续住院治疗者,公司不发给住院补助费和报销医疗费。
11、工伤需要去外地治疗的,事先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意见,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费用自付。
12、工伤休假期间,一律不发奖金,凡因个人过失或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伤害(包括自身伤害),将视违章情节,伤害程度及经济损失予以处罚。
13、每月初即5号前将全公司上月工伤事故统计表由行政部汇总后交总经理,每季作一次事故小结,年终要有全面事故分析报告。
14、加强工伤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报告单公司及行政部和车间各保管一份。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其它部门及个人不得查阅档案,更不得在报告单上涂改。 (二)工伤保险
1、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2、具体办理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执行。
3、购买职工工伤保险,由行政部监督,安全技术部检查。如不按规定购买,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 二十六、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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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三)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四)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五)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六)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七)综合检查分为公司、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公司经理、车间主管、班组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六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八)安全生产经常性的检查,应做到岗位日检,车间周检,厂月检。
(九)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技术部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而且每次检查必须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本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无力整改的,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技术部按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整改。
(十一)对在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各类安全检查表、整改方案及整改后的复查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材料等等)均应认真存档备查,便于跟进处理。
(十二)安全检查应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同时应善于总结,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节 压力容器管理
二十七、压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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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二十八、压力容器维修管理制度
(一)容器的定期检查,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每年由政府技监部门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给出的检验结论,设备管理人员作出能否使用的结论,并报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审核。
(二)容器检修,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检修前必须提出检修部位内容,并报请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由公司批准,方可进行。容器内部有压力,不准敲击、紧固、切割、修理。
(三)由于受到公司的焊接技术的限制,绝对不允许公司自行对压力容器进行焊接操作,按规程规定允许自行焊接的项目,必须由经上级部门严格培训、考试合格,领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绝对不准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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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险场所管理
二十九、危险作业区域防火、防爆、防毒制度
(一)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二) 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三)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四)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储区严禁烟火,禁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二)仓储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设备。消防设施旁严禁堆放杂物,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三)仓储区不准进行电气焊、维修、动火及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实行三级申报制度,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仓库温度控制在30摄氏度下,应及时开通风设施,以达到降温目的。 (五)做好防雷、防静电措施,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出仓库。
(六)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七)入库商品必须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要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八)商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充分利用仓容,货垛整齐美观。
(九)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30cm。
三十一、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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