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积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第十条 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健康保护意识。 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布局合符合 符合 理,市卫生防疫站对经营场所第十三条 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气味进行检测,达标。有配套(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的更衣间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符合 6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 符合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营场所建造通风设施,符合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施工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第十九条 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企业有兼职人员二名,建立了(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符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求 7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为职工提3M耳塞 符合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企业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第二十一条 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警示标识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第二十三条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经营场所保持通风设施完好。 符合 符合 符合 8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市卫生防疫站对生产场所噪第二十四条 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音定期监测 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第二十七条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的设备或者材料。 企业在公告栏张贴宣传画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有关知识 符合 符合 符合 9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执行情况 制造部掌握材料性能、工艺流程 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条 符合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工厂与职工双方同意签订劳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动合同 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符合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第三十一条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符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