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输油输气费:指油气田单位通过油气专用运输管线在油区内输送油气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对于外输成本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
8、 维护及修理费:指为了维持油气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油气资产地面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油气资产地面设施设备进行局部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和为保证油田安全生产修建小型防洪堤、防火墙、防风防沙林等不属于增加资本化支出的费用,以及辅助设备和设施发生的修理费用。
9、 运输费:指为油气生产提供直接运输服务的运输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车辆养路费、船舶养河费等,包括单井拉油运费。 10、 其他直接费。
(六) 矿级管理费(制造费用):指油气生产单位包括采油(气)矿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为进行油气生产领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的费用。 2、
物料消耗: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耗用的一般
材料。 3、 4、 5、 6、
水费: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耗用水支付的费用。 电费: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耗用电支付的费用。
工资: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指按照上述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
福利费。
7、 折旧费:指对生产辅助设备和设施及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为组织
和管理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计提的折旧。 8、
运输费:指为油气生产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各种运输费用,以
及按规定缴纳的车辆养路费、船舶养河费。 9、
修理费: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发生的
修理费。
10、 取暖费:指油气生产单位自行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11、 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和退职退休一次性回家(包括随行家属)旅费和职工探亲路费以及市内交通费等。
12、 办公费: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发生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13、 会议费: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1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油气生产部门发生的不难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应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限内摊销的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15、 业务招待费: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业务、接待外单位来宾发生的食宿等各项招待费用。
16、 劳动保险费: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基金,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
17、 待业保险费: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18、 其他保险费:指油气生产单位进行其他项目保险而交纳的保费。
19、 土地(海域)使用及损失补偿费:指油气生产过程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损坏未征用土地所支付的损失补偿费。 20、 排污费:指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但不包括因超标排污而发生的罚金。
21、 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指油气生产单位材料、产品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应由当期损益负担。
22、 诉讼费:指油气生产单位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3、 独生子女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津贴。 24、 住房公积金: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员工住房公积金。
25、 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劳动保护措施费用。
26、 科研实验费:指为油气生产单位为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油气生产进行科研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27、 物业管理费:指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取暖、环境卫生、维修等服务费用。
28、 其他费用: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目设置
(一)“油气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用来核算油气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和折耗及摊销。本科目由采油厂和分
公司、子公司使用。借方登记油气产品的开采成本和计提的折旧、折耗及摊销;月未采油厂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上转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将该科目借方发生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区块(单井)来归集生产费用,按产品、成本项目、明细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制造费用”科目:用以核算油气生产单位包括矿厂(大队)为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厂矿管理费用。期末各单位发生的厂矿管理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到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三)为油气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辅助生产费用应当先在“油气辅助生产”下的“轻烃回收作业”、“稠油热采作业”、“油气处理作业”、“注水注气作业”、“注聚合物作业”、“井下作业”、“输油输气作业”、“其他辅助生产”科目核算,然后按一定的方法转入“油气生产成本”科目。辅助生产转入油气生产成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属于内部产品劳务结算方式的,月末辅助生产单位向采油厂结
算劳务时,将各劳务差异上转给上级单位(财务处),由上级单位以劳务差异按提供劳务对象冲减油气生产成本。 2、
属于分配内部产品劳务方式的,月末辅助生产单位应将成本费
用转上级单位;上级单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给各受益对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 油气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以区块为成本中心(有条件的单位应以单井为成本中心),以原油、天然气、轻烃、凝析油等产品为成本
核算对象,按区块(单井)设成本明细帐归集生产费用,采油厂负责核算油气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 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凡能分清受益对象(区块(单井)及产品)的,应直接计入各受益对象;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如厂矿管理费应先在“制造费用”科目归集,然后按各区块开井口数或油气产量的比例等合理标准分配计入各区块(单井)油气生产成本。为原油天然气开采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辅助生产费用应当先在“油气辅助生产”科目核算,然后按按各区块的受益量分配转入油气生产成本。
(三) 若某一特定区块(单井)生产多种产品,应采用产量系数法计算各种产品成本。具体方法和程序为: 1、
根据分区块(单井)的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各项生
产费用。如果利用各种生产装置回收轻烃、生产石油液化气,或者以气体处理装置生产净化天然气和其他气体及副产品的,应当按装置和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2、
汇集各区块(单井)、装置的各项生产费用后,还应分摊采油
厂(矿)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出各区块(单井)、装置的全部产品总成本、商品产品总成本。如果一个区块(单井)或装置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就要按各种产品的产量系数,分离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并计算出单位成本。
各种产品产量的折算:以1千立方米天然气折算为1吨原油;0.7吨凝析油或石油液化气折算为1吨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