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时,应当缴纳的经评估确认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价款。单位交纳采矿权价款时,计入“无形资产——矿区取得成本”;单位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及土地租赁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 地质勘探支出:指为了取得对特定区域的勘探权、识别保证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需进一步探明石油、天然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参数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成本。分为非钻井勘探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 1、 非钻井勘探支出:是指在取得对特定矿区的勘探权、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 为取得在某一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权利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2) 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而发生的支出:是指所有的与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研究有关的费用。即在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研究活动中发生的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材料费、各种用于地质勘探作业的辅助设备和设施计提的折旧费、青苗赔偿费、事故处理费、修理费、运输费及进行资料处理和综合研究所发生的费用等。
(3) 试验井资料费:指购买其他经营者在矿区附近钻井所获得的特殊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为了综合反映单位地质勘探投资情况,非钻井勘探成本应在其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地质勘探支出”,月未再转入“勘探费用”科目。 2、 钻井勘探支出:是指钻探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活动中所发生的费
用。探井指所钻的井是为了在未探明储量的地区寻找油或气,以及在以前发现并生产油或气的其它油藏所在的油田内寻找新的油藏,或者为了扩展已知的油藏;勘探型参数井是指在一个未探明储量的地区为获取有在特殊地质条件的资料所钻的井,通常不是以石油、天然气的生产为完钻目的。 钻井勘探支出包括:
(1) 为确定具体的钻井井位所发生的地质勘探费用;
(2) 新区临时工程支出:指开辟新探区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井场和井场公路以外的临时性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路、临时房屋、供水、供电、通讯保温等工程支出;
(3) 钻前准备工程支出: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各项准备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青苗赔偿费、井场修建费等。 (4) 接受钻井劳务所支付的劳务费用; (5) 录井、测井、固井作业及岩心分析支出;
(6) 试油支出,包括射孔、酸化、压裂及井下设备和井口设施的安装支出。
(7) 干井的封井和废弃井的成本。
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勘探结束后,应根据勘探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发现了油气可开采储量,钻井勘探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转入“油气资产”科目;反之则计入“勘探费用”科目,并于期未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三) 油气开发支出:指为了生产可开采储量,建造、购买及安装用于开采、处理、集输、储存石油和天然气的设施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
开发井、资料研究井和服务井(注水井、注气井、盐水处理井
和供水井)的钻井支出(与探井、勘探型参数井的支出相同),包括生产平台费用和井的设备成本,如套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 2、
购买、建造和安装生产设施如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量站、
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井场工艺流程装置、集输油气管线、油气处理设施、储油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油田内部供排水设施、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等发生的支出。 3、
与二次采油、三次采油相关联的设施支出,即为提高采收率而
进行的开采系统改进支出。 4、 5、
购买、建造和安装开发用辅助设施的支出。 发生的其他油气田生产设施支出
所有的开发支出无论成功与否,都应当予以资本化。单位应设置“油气开发支出”科目,用以归集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上述支出,并于工程完工后转入“油气资产”或“固定资产”科目予以资本化。 (四) 辅助设备和设施支出:指购买和建造的与某一特定油田或油藏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为进行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服务的各种辅助性设备和设施,包括:地震设备、施工设备、修筑设备或其他设备、特种车辆、维修用设备等。这些辅助性设备及设施应先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等投入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辅助性设备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计提折旧,并按其服务对象的性质(即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及所属区块,计入各受益区块的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开采成本。
(五) 油气生产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及支出,包括将石油和天然气提升至地面,然后进行集输、处理、加工、储存以及组织生产等开采活动中发生成本,以及各种油气资产的折耗、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其成本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福利费、其它直接支出、折耗及摊销和制造费用。 油气生产单位应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科目,用以归集上述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及油气资产计提的折耗和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 第六条 取得矿区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及油气生产成本应以地质区块为成本中心,按地质区块归集各项成本费用。 区块的划分原则为:
(一) 一个油藏为一个区块;
(二) 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地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藏为一个区块;
(三) 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区块;
(四) 一个大的油藏上面分成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区块;
(五) 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为一个区块。 第七条 应予以资本化的地质勘探支出及油气开发支出,在资产投入使用后从“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转入“油气
资产”科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计提折耗,记入“油气生产成本——折耗及摊销”科目;资本化的矿区取得成本也应在受益期内摊销,记入“油气生产成本——折耗及摊销”科目。期未矿区取得支出的摊销、油气资产的折耗及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构成该期间内生产的油气产品总成本。
第三章矿区取得成本的核算
第八条 取得境内矿区的支出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土地租赁费等,单位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及向存续公司支付的土地租赁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予资本化;单位按规定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矿区取得成本(采矿权价款)”并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章地质勘探支出的核算
第九条 勘探开发板块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应按地质区块分项目设置“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其明细科目应设置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 地质勘探支出 非钻井勘探支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出 探 实验井资料费 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