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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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 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 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 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 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 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 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 对阻挠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