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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论角度分析公共场所公示语的汉英翻译
作者:陈琛
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
【摘要】公示语,作为一种交际工具,是一种面向公众,承载着必要和有效信息的语言。随着中国和世界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中国与国外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然而,许多误翻随处可见,无论是在语言层面上还是应用层面上。公示语有很强的功能性和显著的目的性,公示语的中英翻译研究有着实际研究价值。德国的功能主义,以目的论为代表,20世纪90年代左右被引进中国,由此开拓了翻译研究的新视野,目的论正是适应了实用翻译的要求,因此,如何把目的论在实际公示语翻译中应用值得探讨。 【关键词】目的论;公示语;中英翻译 1 引言
随着我国国际影响、经济实力的提升,贸易往来、科技协作的增加,文化交流、体育活动的兴盛,双语公共标识现象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大地上一道亮丽的语言风貌。公示语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彰显着城市对外开放的形象和文明程度。但目前我国公示语的翻译状况却无法令人满意,错译、语法不通、拼写错误、违反习惯说法等问题屡见不鲜,有些译法甚至传为笑谈,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的研究大都停留在微观层面上的数据收集和标示纠错阶段,而没有深入到从宏观高度上用一个可行的理论系统去指导公示语翻译。在这种情况下,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策略来解决公示语翻译中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功能翻译理论框架下的目的论为导向,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研究公示语的英译。 2 目的论 2.1 目的法则
目的法则,就是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结果和方法。一般说来,翻译的目的由翻译过程的发起者决定。通常,发起者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的接受者是谁,译文的使用环境如何,以及译文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等细节,所有这些形成翻译的要求。译者根据翻译的要求决定翻译的目的,译者的翻译目的可能跟发起人的目的相同,也可能不同。根据目的论,任何翻译,其最高的法则都是“目的法则”。一种翻译行为由行为的目的决定,即“目的决定手段”,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了翻译所应采取的方法策略。 2.2 篇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