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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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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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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兽药制剂自拟兽药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兽药名称核查工作。

2.英文名称/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兽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3.品种类别: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填写。 4.注册分类: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填写。

5.是否特殊管理兽药:属于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

6.专利:所申请兽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外国专利的,注明专利权人。

7.同品种境外是否获准上市:系指同品种境外上市情况。境外已经获准上市的,应填写上市国家或地区名称、所有人、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相关,已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应逐一填写。

8.委托试验单位相关信息:委托其他试验单位完成的试验,如药动学试验、药敏试验、临床试验等,应逐项填写该试验单位的名称、试验负责人、联系等。

9.本项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注册资料、数据、样品真实性、合法性等的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10.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1.中试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中试生产企业是指具备本产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产品并提供质量复核用样品的生产企业;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产品生产企业的,填中试样品委托生产企业。

12.注册申请联系人:是指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联系人,用于通知缴费、接收评审意见等。对于联合申请注册的,应指定具体的注册申请单位及联系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联系人发生变更,请及时与相关机构人员联系,以免不能及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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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信息,耽误注册。如果注册申请人与兽药注册代理机构联系人、申请单位联系人相同,也应填写。

13.兽药注册代理机构:机构名称后的“○无○有”选项必须选填一项,不得空填。兽药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兽药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14.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申请新兽药证书的机构。若申请单位与中试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联系人信息相同,也应当逐项填写。另有其他申请新兽药证书机构的,按排名顺序依次添加。

各申请单位栏:“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 “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传真和电子信箱。

15.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述应简明、准确。 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

16. 为保证注册申请书电子版和文字版信息一致性,电子版填写核对无误后打印,再签字盖章。签名处应亲笔签名,机构名称(盖章)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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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1.通用名称: 2.英文名称/拉丁名: 3.品种类别: 4.注册分类: ○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

○ 第一类 未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 第二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上市销售的制品。

○ 第三类 对已在国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

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1.已在国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生产的制品;

○2.已在国上市销售但保护性抗原谱、DNA、多肽序列等不同的制品; ○3.已在国上市销售但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不同的制品;

○4.由已在国上市销售的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组份 疫苗;

○5.采用国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联苗;

○6.已在国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免疫剂量的疫苗; ○7.已在国上市销售但改变佐剂、保护剂或其他重要生产工艺的疫苗。

○ 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

○ 第一类 未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 第二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上市销售的制品。 ○

第三类 对已在国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1.已在国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抗原或工艺生产的血清或抗体; ○2.已在国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杂交瘤细胞株生产的单克隆抗体; ○3.已在国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方法生产的干扰素; ○4.已在国上市销售但使用新的菌株生产的微生态制剂;

○ 兽医诊断制品

○ 第一类 未在国外上市销售的诊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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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上市销售的诊断制品。 ○

第三类 与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诊断制品相比,在敏感性、特异性等方面有根本改进的诊断制品。

○ 兽用化学药品

○ 第一类 国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原料及其制剂; ○5.其它。

○ 第二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 第三类 改变国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改变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2.改变药物的成盐、成酯; ○3.人用药物转为兽药。

○ 第四类 国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1.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2.单方制剂。

○ 第五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1.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2.单方制剂。

○ 中兽药、天然药物

○ 第一类 未在国上市销售的原药及其制剂。

○1.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3.中药材代用品。

○ 第二类 未在国上市销售的部位及其制剂。

○1.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2.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 第三类 未在国上市销售的制剂。

○1.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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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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