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