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注意事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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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一)行人和乘车人注意事项 行人要遵守:
1. 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6. 通过铁路道口时:①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
人员示意停止进行时,须停留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5米以外;②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③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乘车人要遵守: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二)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注意事项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三)、 机动车驾驶员注意事项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