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2 年内不得 担任上海市住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 程师、质量员等关键岗位职务;在 1 年内被开具 2 次《上海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企业)黄牌警示单》的单位,视为在 动态监督管理中,其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责令限期 6 个月改正,从第 2 次开具警示单之日算起,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 化手段,加强分户验收管理,切实提高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管理总体水平。
第十八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 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有效期为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1 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附件:1.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楼板厚度)检 验记录 2.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 高尺寸)检验记录
3.上海市住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 记录 4.上海市(非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 内) 5.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 内) 6.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分) 7.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8.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 9.上海市住宅工程建筑铭牌
10.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个人)警示单 11.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企业)警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