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府发[2014]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0 【实施日期】2014.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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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适用事项)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2 / 5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