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12〕2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 月 1日起执行。9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地 区 长沙、株洲、湘潭市 衡阳、岳阳、益阳、常德、郴州、娄底、怀化、邵阳、永州、张家界市、自治州 最低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