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汇总(三)
消防接口如何检查
1.外观:
使用小刀轻刮接口表面,目测,表面应进行阻极氧化处理或静电喷塑防腐处理。
2.抗跌落性能:
内扣式接口以扣爪垂直朝下的位置,将接口的最低点提升至离地面(1.5±0.05)m的高度,然后自由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反复进行五次后,检查接口是否有断裂现象,并与相同口径的消防接口是否能正常接合。如消防接口跌落后出现断裂或不能正常操纵使用的情况,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卡式接口和螺纹式接口使接口的轴线呈水平状态,将接口的最低点提升至离地面(1.5±0.05)m高度,然后自由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反复进行五次后,检查接口是否有断裂现象,并进行操作,如消防接口跌落后出现断裂或不能正常操纵使用的情况,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火灾隐患整改诠释
1.应当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以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进行停产、停业整改。
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应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以致企业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消防检查与巡查诠释
1.消防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及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如有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消防检查: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的情况记录;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有效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企业还应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测试。
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消防工作及职责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义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安排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商场、市场应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组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应健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 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规定。消防人员编制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
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
特种消防车(艇) 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6.建筑物共同使用的消防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7.建立义务消防队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2009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以“志愿消防队”取代了“义务消防队”,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尚未调整,仍沿用“义务消防队”。
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要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单位消防工作的实际,有的放矢、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地认真制定。
8.动火作业的消防规定
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运单位动用明火和进行散发火花作业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