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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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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十节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2、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能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一般是已满16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5.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行窃的行为。

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6.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7.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3)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

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2、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 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3、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分为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具备:1)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有上述法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4、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5、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证据

1、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均由控诉一方承担。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节 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意义:1)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2)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4)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5)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2、种类: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5)拘留:

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一、立案: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起诉: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3)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自诉:被害人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

四、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1、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五、执行: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4)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4)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时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三、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权的转移: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称为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 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3、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辨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诉和诉讼参加人

1、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3、民事诉讼参加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2)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1、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干扰、破坏,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种类: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

必经的阶段:1)起诉和受理:

起诉: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

受理: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同意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终结 5)判决和裁定:

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决定。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采取合议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特别程序:只限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一审终审。

5、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只有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失灭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人破产还债案件。

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5)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论、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务: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围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4、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的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5、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

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两个特殊规定: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特征:1)必须是作出了因之发生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必须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应诉。 3)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为两人以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指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是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同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参加到业已开始而又尚未终结的行政诉讼案

件之中。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6)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和判决: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和基本原则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5、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第十节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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