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大纲
学分 总 学 时 制订日期 6.5 100 课程类型 自学学时 制订人 考试 68 适用专业 面授学时 审核人 法学 32 一、 课程基本信息
适用专业: 法学 先修课程: 法理学等 总学时 100 学 分 6.5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教学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 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 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 人 格 权 第十一章 物权法通论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占有 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合 计 总学时 5 5 5 4 8 8 8 8 4 5 5 5 5 5 5 5 5 5 100 自学 3 3 3 4 6 6 6 6 2 3 3 3 3 3 5 3 3 3 68 面授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32 二、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
民法学总论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三、课程基本要求
理论和知识方面:
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和初步运用下列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理论; 2、关于民法的本质的理论; 3、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
4、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5、民法的历史沿革理论; 6、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7、民事能力的基本理论; 8、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
10、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理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11、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含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2、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13、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
14、民法的效力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 能力和技能方面:
要求学生掌握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逐步学会应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为将来学习民法学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了解并把握民法学的“一条线索”、“两大任务”和“三种方法”,即“自由与强制”是理解民法学的一条基本线索;“解释论和立法论”(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理论指导),是民法学的两大任务;逻辑分析、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是民法学的三种基本思考方法。
四、课程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 事前调整 (二) 事后调整
一、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二)领会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 2、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三)应用
1、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案例分析方法,结合课堂讨论等方式加深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了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线索和总纲。民法问题说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民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及分类;会分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二)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含义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 民事权利的行使 (四) 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 (六)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7、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9、民事权利的分类;10、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1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2、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二)领会
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4、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5、民事权利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应用
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3、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关于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