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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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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下级机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签署核查意见后,应当在2日内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报许可审查机关,并将现场核查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尾页(签字页),扫描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与现场核查信息同时录入、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

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分别从门面正面、厨房布局、主要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及保健食品)的;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场所布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人员提交的现场核查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机构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申请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甘肃省代码、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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