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局提出并报省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法等材料。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 申请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的图像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发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