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外设立专门的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在商场、超市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五)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不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五)下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
(六)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兰州新区食品经营许可,由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行以及权限分配。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和许可信息的查询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药端)”,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制证、归档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
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校外托护点(小饭桌),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