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着作权的继受人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作者将自己享有的着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
着作财产权或着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着作权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着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
中国作者和其他着作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依据着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
外国人的作品在下列情形下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1、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享有着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
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事出版的,也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着作权法》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
与创作的人(2)在作品上署名的人(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注意:作者的考查点:
付出了艰辛的脑力劳动。经过转让和继承从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那里间接地取得着作权,此种
权利是第二位的。所以作者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着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着作权和原始的着作权
二、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在着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
为作者。
注意:法人、其他组织成为着作权人的条件: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
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第三节:着作权的继受主体-
其他着作权人
所谓其他着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着作权人。包括: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着作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着作权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种是着作权的转让。
三、着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着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民死亡后无人受继
承,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其他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则着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如果死亡的公民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着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五、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
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涉及两类权利:
一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
件的权利;
一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着作权。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有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
的作品。
第一节:着作权的内容概述
一、着作权的内容概念:
着作权的内容是指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着作权法律关系
主体(作者)
客体(作品)
内容(人身权、财产权)
二、着作权内容
关于着作权的权利内容,目前世界各国大体上采取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普遍强调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
着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等,通常将着作权理解为一种经济财产权,体现在其法律中则缺乏对有关
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的着作人身权方面的保护。
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精神权利,即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有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
经济权利,即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既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
《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人享有四项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
权等。
第二节:着作权的人身权
《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发表权
1、发表权概念: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它是着作权中的首要权利,因为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任何人身权与财产权均无从实现。
2、发表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发表权仅属于着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
第二种主张,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我国着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继承问题时,将其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