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着作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着作权具有自动性
着作权是主动产生的,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着作权,无须经
过任何法定程
(二)着作权客体的多样性
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着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及其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包括:文学、艺术、
科学工程技术等。
(三)着作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性质的权利。
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前四项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二、着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 着作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学说,
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行政
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如署名权
2、着作权财产权的性质
(1)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2)时间性。
第二节:着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着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着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公布、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适用领域不同
着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
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二、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一)权利属性不同
着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
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
(二)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着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是以文字图形等要素为区别商品的标志,他只要求识别性。
(三)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着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
而商标权需登记注册产生。
第三节:着作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着作权法概念:
着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极其它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我国着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着作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着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等所构成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民法的一般性规范相比,着作权法中的确存在不少与民法基本原理不一致的规范。如着
作财产权有限期的转让等。
(三)因此,应该在尊重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承认并保留着作权法的特殊性,在法学理论上
是民法与着作权法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四)着作权法作为特别法,如果其具体法律规范有不同于民法原理的,仍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处理。
第四节:中国着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作者利益原则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四、与国际着作权法律制度发展保持一致原则
第一节:着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着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一)着作权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条件:
1、独创性:
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
2、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着作权的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要能够复制。包括口头的
形式创作出来的。
二、 着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依据着作权法第三条 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将作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文字作品;
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
文、论文、剧本、乐谱、日记、科学专着等形式的作品。
2、口述作品;
也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
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
响乐、歌曲、乐曲等)
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表演,通过表演来反
映某一事物辩护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如录像等。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不包括动作技巧。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
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不是设计图)按《伯尔
尼公约》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
5、摄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