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
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 【发文字号】国标委服务[2009]45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服务[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满足广大企业要求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09]28号)要求,按照“坚持企业自愿、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原则,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创建工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应根据管理 1 / 2
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
标准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通过宣传、引导、咨询等工作来推动“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确认过程应按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实施,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咨询与确认专家队伍的建设,严格确认程序,规范确认工作。
四、国家标准委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企业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新模式。对于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五、本批试点时间为一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附件: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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