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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营业执照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条件下,经规划和公安部门同意,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清洁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1格式已调整,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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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表二)。
(三)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地铁轻轨站、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三)。
(四)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镇街应按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根据路内标准高于路外标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实行阶梯式收费。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位)与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按土地权属性质界定。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按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属于市政道路的,由各镇(街道)主管部门根据本2格式已调整,word版本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