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中心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是本中心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综合事务部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综合事务部对文件负责审核,报法人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以“巴渝公益发”、“巴渝公益函”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中心法人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综合事务部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太原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行文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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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中心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太原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文件传阅处理表》,报法人阅批。
第九条 每年本中心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中心的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中心法人或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三条 本中心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中心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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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法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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