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农计字[2004]7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4.05.20 【实施日期】2004.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农计字[2004]71号)
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农机)局:
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与财务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厅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与财务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省农业厅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凡属省农业厅管辖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准备、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系统农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汇总、综合平衡及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 2 / 3
与概算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
金;督促项目监管人的落实,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审核、审批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厅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遴选和初步审查,负责已纳入投资计划的本行业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每个建设项目,各业务部门都要指定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及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项目,切实落实项目建设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要依据国家、省及市中长期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制定分阶段、分年度计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