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处置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