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
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财票[200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2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25日 云财票[2001]7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 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 1 / 2
法》 ,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
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 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 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