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探矿权、开采权使用费
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1999]中油勘字第269号 颁布日期:
1999-06-04 执行日期:1999-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探矿权、采矿权是指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的勘查、开采资格。获得勘查权、开采权必须按规定交纳矿权使用费。
2.为了加强矿权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油气田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统一申报和集中管理的办法。
各油气田企业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企业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油气勘探部负责归口审核、上报、交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油气田企业所有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属集团公司一级法人所有,非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注销和改变其权属性质。
3.按照“谁付费、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采用集团公司统一登记区块、统一垫付费用,油气田企业按登记项目分别偿还的方式交纳矿权使用费。 二、探矿权、开采权使用费的种类及标准
1.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目前暂按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88]油财字第51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2.探矿权使用费,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规定的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1000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采矿权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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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三、列支渠道
1.集团公司建立的勘探开发区块,列入新区勘探开发项目,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在集团公司储量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2.油气田企业登记的勘探开发区块,作为油气田的勘探开发项目,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在油气田企业自提的储量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3.对外合作项目的矿权使用费,待国家政府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视情况研究缴纳办法。 四、运行方式
1.由集团公司油气勘探部统一向国土资源部申报探矿权和采矿权,并统一垫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
2.油气勘探部根据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书》和《领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通知书》,汇总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勘查开发项目登记手续费,将汇总数和分户清单送财务资产部,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3.集团公司代企业统一垫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勘查开发项目登记手续费,由油气勘探部负责通知企业汇缴财务资产部,也可由财务资产部从划拨油气田企业的款项中抵扣。 五、附则
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油气勘探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6.0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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