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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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 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三)抗性鉴定报告;
(四)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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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更正;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将种子样品按有关规定提交至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逾期不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者。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登记申请进行复核,定期发布登记公告、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产量、品质、抗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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