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宪法讲课稿-最新范文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二,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
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国旗、国徽、首都等 4 章 106 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 年,《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一文中向全国人民公布, 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 是当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 月 11 日,毛泽东召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1 月 12 日,周恩来召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的意见.当时,的确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有所顾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样做有何根据?会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 他还特别强调: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 对于选举面临的困难,毛泽东客观地分析说,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 三反五反 、恢复经济等事情相比,困难还是要少一些.他还举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例子来说明,困难总会有,但同样地,困难也可以克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之内,便由各省派出代表制定了 临时约法 .毛泽东还指出 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 由此可见,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定宪法下了很大决心.
1953 年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 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 54宪法 草案称为 西湖稿 .
1954 年 6 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 16 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