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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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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

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14]75号

【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14〕7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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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机要保密室、值班室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大办公厅、 2 / 4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党委编制序列内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负责自治区人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政府机关及政府编制序列内部门(单位)、驻外机构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四)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政协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职责:

(一)统筹规划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参与新建新购办公用房项目申请的审查,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统一申办管理办公用房的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建立产权管理档案;

(三)建立办公用房使用登记台账及办公用房、土地登记资产账目,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与使用部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五)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专项维修项目申请的审定和联合评估验收以及日常维护的监督检查;

(六)对危房、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意见; (七)其他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3 / 4

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安全和完整,配

合各归口管理单位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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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4]75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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