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 的,适用其规定。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确保安全生产。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进行监督。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生产运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