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进行活动。 2、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按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制定。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讼法对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公证制度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 5、不服法律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原则 1、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4、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简述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就律师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权收集和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在了解情况时,有调查访问权,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配合。 4、有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的许可,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或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6、拒绝代理权。
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
1、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2、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
3、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 简述法律援助的意义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促进法律服从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什么是公证的确定管辖?
确定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确定管辖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而是法定的享有确定权的行政机关确定的管辖。确定管辖不是对事物的管辖,也不是确定对人的管辖,而是确定有关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的范围。
确定管辖有两种情况:1、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
2、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权证明;其他代理须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3、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遗属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简述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亡原因要写得准确、简练。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死亡证明书中除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外,还应写明死因。
简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
1、独立的法律地位。顾问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的法律关系。顾问律师与聘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
3、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聘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全方位的。 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人只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讼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简述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2人。
2、辩护律师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会见或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4、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必须说明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5、律师调查应针对不同对象注意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简述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国外华侨、外国人等;国内公证申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申请涉外公证应当向司法部批准的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申请,无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处,或者无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不得办理,国内公证不受限制。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涉外公证申请人既可以在中国境内,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国内公证只能是我国境内申请人申请的 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应当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有相应的外文,并经过外交程序予以认证;国内公证文书不必有外文译文,也不需要外交途径认证。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国内文书必然在国内使用。
6、使用法律有特别要求、涉外公证文书,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规定;而国内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能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简述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
1、不需要认证。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不需要认证,香港、澳门回归后也不需要认证。
2、不需要附译文。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文字,不需要附议任何译文。
3、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是在我国领域内使用,而涉外公证书是在他国使用。
简述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1、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称为领事认证。
2、认证仅是国家外交、领事机关证明公证机构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与印鉴属实,以便一国的公证文书能够在域外使用,即领事认证的目的在于使公证文书在他国被认可。
3、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程序为:首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者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认证,证明我国公证机构的印鉴属实和公证员印鉴属实:然后再由公证文书使用国家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文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认证印章属实。
简述公证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没有资格作为贷款方。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且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同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公证机构应当设立抵押登记簿。对已办理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简述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 1、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是否确已发生。 2、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债权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债权文书规定义务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债权人的申请有无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5、当事人是否就该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6、该项公证事务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等。
简述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 1、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
4、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6、拘留、逮捕超过羁押期限的。 简述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包含了双方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后,另一方同意调解。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简述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二审程序中辩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二审辩护除了针对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外,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如果二审是由于检察机关抗诉还要针对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意见。
2、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资料、调查取证都要有重点、有目的的围绕原审判决认定存在的错误或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 3、认真研究原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总结经验教训。 4、辩护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5、如果二审不开庭,辩护律师应重视辩护词的撰写,通过辩护词表达辩护意见。
6、注意维护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法定权利,防止二审法院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或者变相加刑。
简述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
1、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2、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属于违法行为。 3、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4、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