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业主:指 1.2 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指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 管理工程师:指业主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 工程: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业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 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 开工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竣工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 施工场地: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 暂定金额: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a)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项,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b)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或
(c)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文件的是统一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录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 合同条款
(6) 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投标书附表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履行中,业主与承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对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或合同执行中形成的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施工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 4.图纸
4.1 业主应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本合同段的施工图纸两份。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3 承包人进场后,应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使用招标图纸。 4.4 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组织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核对,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但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业主批准。
5.3 业主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管理工程师,其职权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业主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业主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2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
6.3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 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决定,应同时抄送业主和承包人。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也应抄送监理工程师,以利于本项目的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改变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指令,都应事先得到业主的认可。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
7.1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应明确,且必须与投标书一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一般不予更换,如确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需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且按违约条款处罚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
7.4 如果业主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不称职,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7.5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如需离开工地,不论是正常休假还是病假均必须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岗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须在承包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交由业主代为保管直至本工程交工。同时承包人在进场后还必须提交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和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备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人员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进场到位,不得拖延,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30天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仍不能按时进场,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7.6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仪器
承包人应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机械、仪器设备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材料试验、仪器设备仍不能到达现场,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尽管承包人已按资格预审申请请文件和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