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
(3) 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含有报价文件中的内容、电子载体(U盘、光盘)及任何与报价有关的金额;
(4) 投标人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纪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并加盖单位公章;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且加盖的钢印必须清晰可辨; c.公证书必须同时对授权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d.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 商务技术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全面响应。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将按本须知第24条进行详细评审。
23.报价文件评审及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在开标现场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只对现场检查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报价文件评审通过的主要条件如下:
a.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说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b.报价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全名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报价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同;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报价文件作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商务技术文件)
24.1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4.2 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施工组织设计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质量目标;
b.工期安排应满足以下要求:
计划工期
c.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应可行,人员、机械设备等满足要求,施工组织安排合理。 d.符合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其他重要规定: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 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5.细微偏差
25.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的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6.评标价
26.1 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和报价文件评审后,投标人投标报价书填写的投标总价(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总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或承诺。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补正或承诺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补正或承诺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补正或承诺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办法
28.1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时和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时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详细评审,只对以上评审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8.2详细评审的原则如下:
a.排名方法为:评标委员会对小于M值且大于或等于D值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依次排名,最低值为第一名,第二低值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b. 各合同段排名为第一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二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三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如果投标报价相同,以资质等级高者优先(I、II类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后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Ⅲ类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资质等级再相同以投标单位注册资本金高者优先,如注册资本金再相同,以抽签方式确定。
c.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被授予一个合同段,如果同一投标人所投的合同段中有两个排名均为第一名,则招标人只按该投标人投标书中承诺的中标优先顺序确定其中标合同段,其所投的其他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由第二名递补,并以此类推。
无论以何排名中标,招标人只接受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原则依次推荐各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无论参与了几个类别的投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可中1个合同段。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 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机构:
地 址: 电 话:
34.5 特别说明:投标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络电话和传真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以便能随时答复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澄清。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已通过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布的方式通知投标人,即默认为送达,如因电话不通、传真不能接收或未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