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预付款为有效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10%。
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通知承包人: (1) 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2) 提交了与开工预付款等额的开工预付款担保;以及
(3)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满足前期施工要求的主要人员及设备到场。
业主在收到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计划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主要施工机械、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进场后,并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期内顺利开工,施工能力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业主将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30%的价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1天内,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6.2 工程开工后,由承包人报送完工进度给监理工程师,并申办已完合格工程的计量和支付,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经业主审批后,办理月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表应写明已完成的及已支付的各工程细目的数量及金额。期中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 %,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开工预付款。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
价 (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80%扣完。
26.3 质量保留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每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扣留12%,直至质量保留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达到合同价的7%(其中质量保留金为5%,民工工资保证金为2%)为止。
26.4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如果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为优良工程,退还全部剩余质量保留金;如果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未达到优良工程,将扣除合同价的1%作为违约金,再将剩余质量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26.5 在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后,如无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将在本项目通车后14天内退还全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6.6 期中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价的90%之后,不再办理进度款支付。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处报送竣工资料,申请交工验收,竣
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照片、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各工程项目质检资料,工程变更令及工程变更部分竣工决算书、暂定金额使用凭证等,交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结算价格。
26.7 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业主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27.暂定金额的使用和凭证的出示 27.1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是由承包人完成时,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为根据第32条确定的金额。如是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得到的款额按如下规定确定并支付:
(1)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列有)款额计价,或如果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发出过指令,则按该条款规定确定此项劳务费用;
(2)对于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的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款额。
27.2凭证的出示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列。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将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场时间代为招标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发电机组、低压柜、卫生洁具、高(中)杆灯、路灯、庭院灯、污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等部分主要材料设备。 2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先提供样品由设计和业主确认后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及验收。
29.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所送样品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合同条款、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及管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以书面形式议定。
29.6 本项目不支付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设计变更
30.1 施工中业主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业主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返工损失,由业主承担,其价款按第32条确定。
30.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业主要求发生其他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2.确定变更价款
32.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如果变更的工程在合同中具有相应的工程细目,则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
(2)如果取消某项工程,则该工程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3)如果变更的工程属于本合同中新增的工程细目,而该工程细目在本次招标工
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其他合同段中已有单价,则将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所有合同段该细目的平均单价作为变更新增细目单价;
(4)如果变更的工程在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工程细目,但有类似项目,则应采取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应细目,又无类似项目,本次招标工程项目中也无该支付细目的单价,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单价分析表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以此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
32.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及管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32.4 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管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2.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交工验收与结算 33.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33.1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交工检测、检验,且具备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业主应在14天内审核,并在批准后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设计、监理、管养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2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向承包人签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2)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
工证书。
(3)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3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3.4 竣工文件: (1)
(2)业主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某一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整个项目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编,承包人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积极配合编制工作。
33.4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监理、施工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建筑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4. 交工结算
34.1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业主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业主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进行工程交工结算。
34.2 业主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业主确认交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交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交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交工工程交付业主。
35. 责任缺陷和质量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5.2 工程交工验收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维修费用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支付。
35.3 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但应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缺陷期的维修费用。
35.4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